各竞标供应商:
现对******消防水池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BY25B0024)”相关文件内容更正如下:
将“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二、报价要求及工程结算/(一)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
2.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供应商报价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和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合同段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
5.供应商的报价中对于采购人给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不能进行改动,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金额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6.报价范围: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及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7.价格调整
7.1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单价按竣工结算原则执行且不可调整,总价可调整。
7.2 增值税计税方法由采购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8.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结算时按竣工结算原则执行。
10.最高限价
本采购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为:¥185513.6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伍佰壹拾叁元陆角整),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报价处理。
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11.1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1.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3637.52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贰分)。
《报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12.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地方材料价格按2025年2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永川区材料价格调差,其它材料及设备按2025年2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重庆主城区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当期专业测定价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调差。人工价格参照 2024年12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永川区人工信息价格执行。供应商自行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供应商自行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
******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5.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更正为:“(一)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
2.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供应商报价应按重庆水利建筑安装预算定额(2021)及相关配套文件和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合同段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
5.供应商的报价中对于采购人给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不能进行改动,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金额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6.报价范围: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及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7.最高限价
本采购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为:¥185513.6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伍佰壹拾叁元陆角整),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审小组作无效报价处理。
8. 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3637.52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贰分)。
《报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
9.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材料费按《重庆市工程造价》2025年第六期重庆市永川区进行调整,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人工费参照2025年第四期《重庆市工程造价》发布的永川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供应商自行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供应商自行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二、将“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二、报价要求及工程结算/(二)结算方式:(二)竣工结算原则
1.工程结算总价=( C × E )× P +( F + G )× P + K + M
C——采购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应按第5项规定执行)。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2.5目、第3.1目至第3.3目规定计算的因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2.1目和第2.2目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目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目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6项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按照《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文件规定执行。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2.工程价款调整
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
2.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不调整。
2.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采购人不予计量。
2.4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按调整后的项目特征及第3.1目和第3.2目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成交供应商提出综合单价,经采购人按第3.1目和第3.2目确认后执行。
2.6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成交供应商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采购人按第3.1目和第3.2目确认后调整。
2.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成交供应商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③停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采购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其他项目竣工结算按以下要求调整。
3.1变更缺漏项清单执行标准:
①计价规范:按2018年《重庆市通用工程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②计价定额:按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③重新组价的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商品砼(含商品沥青砼)、砂、石六大主要材料和人工费按项目开工当月到竣工当月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直接计价。
3.2变更缺漏项清单取费标准:按照重庆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套用定额和计取各种费用。
3.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采购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索赔费用应依据采购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采购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⑤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采购人,若出现差额,则由采购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3.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按合格标准结算。
4.工程变更
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该项目单价应按照第5.2目规定进行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合同约定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采购人确认后调整。成交供应商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成交供应商报价浮动率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性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采购人确认后调整。
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成交供应商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采购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执行。
4.3当采购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将其转由采购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致使成交供应商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成交供应商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偏差
5.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第5.2目和第5.3目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2本工程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因第4项规定的工程变更和第5项规定的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①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超过合同工程量15%及以上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并进入结算,调低后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②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进入结算,调高后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③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工程因第4项工程变更和第5项工程量偏差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任何偏差,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④若工程量出现第5.2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以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方法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6.规费和税金
6.1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并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2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6.3税金: ******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7.材料采购
7.1本工程所需材料(或设备),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若需要)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
7.2本工程招标时以暂估价(暂定价)形式进入招标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二次招标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由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采购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7.3除前款规定外,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30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时须由采购人、监理人和成交供应商认质认价。
7.4合同约定其他费用,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以外的其它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14个工作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总金额等向采购人提出施工签证,采购人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采购人未签证,成交供应商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8.1成交供应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20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
8.2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9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成交供应商相应处罚,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本项目结算审计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永府办规〔2021〕4号)文件执行,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更正为:“(二)结算方式:结算原则: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设计变更及新增(减)项目价款调整。据实结算。
注:以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
三、报名和采购文件发售期: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17:00(工作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5年8月12日北京时间9:00-9:30。评审开始时间:2025年8月12日北京时间9:30。
四、******消防水池建设项目(第二次)”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有涉及的内容均按照上述通知执行,其它条款按原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林场
******有限公司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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