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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马岗菜市场58间门面及466米铺位委托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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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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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马岗菜市场58间门面及466米铺位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马岗菜市场58间门面及466米铺位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5BYFCJ00122

委托方

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9289:00始至20251020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10219:00至10:00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5年1021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运营管理费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马岗菜市场58间(1-58号)门面及466米铺位委托运营管理

1层,共1层

混合

5000

3

122.784

12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通达路与襄水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分户及使用情况已分户;

分户及使用情况已分户;

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无;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已验收;

空置/未清空情况:未清空;

未清空情况:该标的有原受让方,暂未清空。如本项目受让方非原受让方,则自本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标的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受让方

4.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地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运营用途为菜市场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运营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价款支付12个月支付一次,从第二年起委托运营管理费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运营费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运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间,标的房屋发生的税、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费、物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消防通道,门店不得住人存在“三合一”现象,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运营期内,受让方招商运营面积应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

8.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10.特别要求:

1)受让方无重大违法记录。

2)受让方应将马岗菜市场东西两头的零星摊位纳入市场内统一管理,落实“门前三包”主体责任,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有限公司

******银行******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运营管理费,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703室业务一部,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联系电话:055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51-******

联系地址:******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703室业务一部

技术咨询电话

0512-******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委托运营 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标的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运营用途               

乙方使用运营标的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期限

标的运营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其中:自         日起至         日止为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免运营费用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的)。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标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标的运营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运营费用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运营费用,计:     ?    元),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营标的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标的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标的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标的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标的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运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运营费用的    %/(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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